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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志愿服务条例》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18 15:06:31  访问:0

各位志愿者小伙伴

根据李克强总理

 签署的国务院第685号令

我国第一部专门

志愿服务行政法规——

《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这部《条例》

小伙伴们是不是有很多疑问呢?

接下来

就让小编带着你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

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

作为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

它的意义重大

进一步明确了学雷锋志愿服务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条例》在第一条,就明确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进一步明确了文明办牵头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经过这些年的强力组织和积极推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牵头协调、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在推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和保障作用。这次颁布《志愿服务条例》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文明办牵头志愿服务工作做了规定,这在立法实践中是一个重大创新,也是《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和一大亮点,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要求的具体体现,展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也赋予了志愿服务鲜明的中国特色。

进一步明确了对志愿服务的权益保障和促进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更是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条例》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权益的法律保障,贯穿于志愿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自主权、知情权、受培训的权利、享受安全保障的权利、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开具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利等。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让志愿服务事业更加规范有序。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发展志愿服务事业

《条例》对志愿服务的

基本原则管理体制

权益保障促进措施

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权益保障。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四是强化促进措施。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这一系列规定

让志愿服务的开展更加有序

加快了学雷锋志愿服务

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明确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方面,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会长赵津芳说,这有助于理清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拓展领域,有效释放创造力和生产力,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确立志愿服务运行规则

《条例》明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根据《条例》,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条例》从调整志愿服务关系入手,重在推进志愿服务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突出强调志愿服务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说,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制止和纠正志愿服务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志愿服务关系,是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水平

为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积极的政策引导与政府支持,有利于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有助于志愿服务文化与理念的普及与形成,有助于多元合作的志愿服务供给模式的形成,有助于志愿服务逐渐步入常态化与社会化的发展轨道。”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党秀云说。

 

对于各位志愿者小伙伴而言

最为关心的算是

《志愿服务条例》

赋予志愿者的11项权利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选择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知情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此条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履行的信息告知义务,从志愿者角度来看,志愿服务组织的此项义务正是志愿者的一项权利。

超能服务——拒绝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根据该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超过了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志愿者有权拒绝。

教育培训——获得权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比如志愿者提供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该志愿服务需要救援、抢险救灾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志愿者参与类似活动的有权获得教育和培训,从而具备提供该志愿服务的能力。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权益保障权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获得权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拒绝摊派权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监督权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包含志愿者)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获得表彰权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就业优先权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优待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作为一名志愿者

有这么多的权利

想想心里是不是还有点小激动!

 

那么

为什么要推出《志愿服务条例》

日前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就《条例》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Q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Q什么是志愿服务?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Q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

《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Q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

《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Q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Q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

《条例》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Q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志愿者给予优待等。

二是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等。

 

如今,参与志愿服务

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越来越多的人

加入到志愿服务队伍中

参与志愿服务

我们会支出时间、精力和劳动

但收获的是技能、友谊、人脉

最重要的是培养与人为善的精神气质

传递向上向善的力量

《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

让我们志愿服务的步伐

迈得更加确信、更加坚定!